原则上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法院不宜干涉,明显违反《村委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如《物权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要求确认农村集体财产收益分配方案无效或撤销的纠纷,是否受理 村民对村民会议就农村集体财产收益形成的决议、分配方案不服,起诉要求确认决议、分配方案无效或撤销的,不予受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村集体财产收益分配发生的纠纷,是否受理 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经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因分配决议、方案的履行而起诉的,依法受理;没有分配决议、方案而起诉要求分配集体财产收益的,不予受理;认为分配决议、方案没有给予平等的村民待遇,起诉要求享受平等待遇的,不予受理。
三、征地村民起诉要求公布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的纠纷,是否受理 村民认为被征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起诉要求知情权的,不予受理。 对于“农村集体财产收益”的规定,只适用于对于征地补偿款中“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而不包括对土地补偿费、地上物及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体分配。对于村集体通过民主表决将土地补偿款总体分配引起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法院应当予以立案受理,这也是最高院《解释》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