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目前,我国法律只赋予了仲裁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制度,问题是,如果当事人相互串通进行虚假仲裁,一般不会主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试图通过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来保护案外人利益不切实际。那是否可以扩大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的范围,允许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赋予其保护自身利益的自主权呢?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案外人能否获得二次救济的问题。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实际上是对自身权利状态的第二次矫正。因为仲裁本身是对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一次分配,提交仲裁相当于申请一审。如果当事人对于仲裁结果存在异议,则向法院申请撤销,这实际上是二次救济权,相当于对一审结果不服,进行上诉。当事人在此过程中,有两个不同的权利救济层次。但如果案外人申请撤销,则是案外人对自身实体权利提出的第一次救济请求,如果申请被驳回,案外人无权进行二次救济,这无形中削弱和减损了案外人的程序利益。
二是法院行使审查权的边界问题。如果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主要对仲裁程序性事项及仲裁员是否存在受贿等严重不当行为进行审查,对实体性问题的审查仅限于“公共利益”范围。突破此范围对部分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则有违仲裁自治性。但如果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则事由必定为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法院受理后必须进行实体审查,这就涉及到司法审查权和仲裁独立性的矛盾,而司法审查对仲裁的过度干预常常饱受诟病。
(二)案外人提起仲裁裁决撤销之诉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如果民诉法司法解释能增设针对案外人的仲裁裁决撤销之诉,两者的有效衔接,能使我国对案外人权利保护的机制更加完备健全。
1. 以“诉”的形式对案外人提供保护具有正当性
案外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救济权基础在于实体上与虚假仲裁裁决存在利害关系,“诉”的提出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表现。此类诉讼属于形成之诉:表面看来,诉的内容是要求撤销他人之间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是突破仲裁裁决相对性的非常规的程序性救济。本质上,案外人是要求法院改变仲裁裁决已经确立的法律关系,这种权利变更之诉虽披着程序的外衣,但符合形成之诉的基本特征,是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案外人撤销之诉与一般形成之诉存在不同之处,一般形成之诉依据的是民法上的实体请求权,针对的是形成义务人,而案外人撤销之诉依据的则是诉讼法上的请求权,针对的是法院。
2. 法院可以对案外人之“诉”进行实体审理
对于仲裁当事人而言,仲裁裁决具有一裁终局的特征,没有对于实体权利的再次救济,不能再对裁决内容提出异议,法院也不能根据仲裁当事人对于实体问题的异议对裁决内容进行审查。但是这种非实体性监督仅限于仲裁当事人,案外人在提起撤销之诉时并不受此约束,案外人既然可以因实体权利受损提起诉讼,法院就可以根据案外人的实体性请求对裁决内容进行审查。法院根据案外人的诉权和自身的审判权对实体争议作出判断和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作出判决都是合法的。问题的关键是法院的判决能否撤销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如此判决的正当性基础何在。
在此种诉讼中,案外人的利益受到侵害,这和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一样,是法院对仲裁裁决内容进行实质审查的正当性基础。司法对仲裁的干预绝非没有限制,而是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只有当程序性事项违法,抑或裁决结果损害了公共利益、案外人合法权益时,法院才有权撤销仲裁裁决。
综上,相较于赋予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更符合案外人的实际需求,在程序上也给予了案外人更强的保护力度,是对仲裁案外人进行救济的优选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