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求偿权的行使要求:
1.是金钱给付之债,专隶属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人身损害赔偿金)。
2.是乙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并且丙对乙的债务已到时。
3.甲的行使权限仅:.甲对乙的债权额度>乙对丙的债权额度时:依前者算;.甲对乙的债权额度<乙对丙的债权额度时:依前者算;c.甲对乙的债权额度=乙对丙的债权额度时:依此额算。
4.甲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花费,由乙承受。
5.甲以自俯讥碘客鄢九碉循冬末己的名义诉讼。注意: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一》第12条将专隶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解释为: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费、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