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构成四个特点,就应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四个特点就是:(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该四个特点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在辩护实务中,比如大量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是否公开宣传、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就不是辩护的要点,因为多数网络平台都是以网络宣传方式传播业务,辩护的重点就会放在集资人、涉案平台是否承诺保本付息上,比如在集资平台的业务推广和业务培训中,投资人与集资人签订的投资协议中,是否有承诺保本付息的内容等等,原因就是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存款作为其犯罪对象,其重要特点就是保本付息承诺,突破了这个界限,就直接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具体而言,就是直接侵犯了我国的银行存款制度,将理应自担风险的投资款和保本的存款模糊界限。这也是为何我国金融监管层一再呼吁要打破信托、资管领域的“刚性兑付”,既是为了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也是为了保护我国的金融存款体系的核心利益。相关依据可以参考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