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1年颁布的《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依据这一规定,女性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可放心休产假。
根据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结合以上两个法律文件,女性在试用期内是可以休产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