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质分类城市公共设施是以公共利益和设施的可公共使用为基本特征,城市公共设施的内容设置及其规模大小与城市的职能和规模相关联,城市公共设施的内容与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城市的性质、城市的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水平和城市的文明程度,城市公共设施一般包含有建筑、场地、绿地及附属设备等。
二、等级分类
(一)按使用性质分类:依照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城市公共设施分为八类:行政办公类;商业金融类;文化娱乐类;体育类;医疗卫生类;大专院校、科研设计类;文物古迹类;其他类。
(二)按公共设施的服务范围分类:市级;居住区级;小区级。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