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尊敬的求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第十九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如果你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直接联系我,点击我头像,获取我的联系方式或者添加我的微信,我会继续给你解答,如果满意,请采纳并给我好评,也祝你生活愉快,工作顺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