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费者在买下、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能够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隶属生产者的职责或者隶属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职责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能够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商量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到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组织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
3、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