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询问服务费税率为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做法,除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四)项限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做法,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限定。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限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