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的承诺书,大概意思就是不擅自下河玩水、游泳,然后是学生的签字。小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自行签订的一切承诺、合同……均属无效。这是在推定这个承诺本身合法有效的情形下,都必然得出的结论。
2、家长的承诺书,大概意思就是教育小孩不私自下河玩水、游泳,家长会做好孩子的教育、监管工作,尽到监护责任。然后是家长的签字。相同推定前提下,家长签署的承诺书,可以看作两部分,“教育小孩不私自下河玩水、游泳”,尽到教育责任,这个在世实际操作中,任何家长都会做到,但没有人能保证结果。“家长会做好孩子的教育、监管工作,尽到监护责任”,监护责任问题,就是一个小孩置于谁的监护之下,就由谁监护、并负责的责任区分。放学时间内,小孩置于家长监护之下,出事学校不需负责,在校时间内,也就是在学校监护时间内,出事学校必须负责,不可能因为签了个承诺而免责。何况这个承诺书,并没有约定免责事项,即便有,也属于不合法约定,自始无效。所谓承诺书,说得直白点,就是一种应付安全工作要求的手段,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一大堆部门都需要在汇报时有内容可说。你理解这一点也就明白学校为什么揣着明白装糊涂,拿些没有实际意义的方式来给家长添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