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面积出现误差,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处理,即: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不能要求解除合同。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如果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但也有的楼盘为了吸引市民买房,对外报每套房子的面积时刻意把面积报少一两平方米,这样相同的单价计算总价就会低一些。如一套100平方米的单位对外报称98平方米,按10000元平方米单价计算总价98万元。市民买了房后,虽然买房时能少交一点房款,可到了房管局测算面积后,多增加的面积只要误差不超出3,市民还得补交房款。开发商往往用这种方法先吸引市民买看似便宜一点的房子,然后以后再补回来。目前尚没有相关的法规能防范开发商做类似的小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