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仲裁法》第58条第1款、第3款,该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 、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