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来说,抢夺罪是以抢夺公私财物的价值来定罪量刑的,但抢夺次数对定罪量刑也有很大的影响。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限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的限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胁迫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的限定定罪处罚。《关于解决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第一款限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限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这些都说明抢夺罪的定罪量刑是以价值来论的。 《关于解决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准则按照前条限定准则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2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2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可见,抢夺次数对该罪的定罪量刑有着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