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可以看出,我国并没有把小规模砂石厂规定在不符合产业政策之列。如果一味要求砂石厂规模宏大,既不科学,又不合理。因为没有一处河边能承受起大规模采砂作业而不破坏生态;再者,不论是城市建设还是乡村建设,都离不了砂石,如果建个猪圈也要需要奔波百里购买砂石材料,不但耗费运输成本,还要造成高碳排放、噪声和扬尘等污染,环境成本的大小不言而喻。我国现行政策是允许河边砂石厂存在的。 砂矿的建设既要符合经济社会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环保规划,又要适宜资源状况、环境容量和生态状况。 例如,《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开采河道砂石,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污染严重项目;改建的不得增加排污量;否则依据第八十一条处罚。此外,《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还规定,使用禁止使用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或者工艺的,由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或报请政府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