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育费的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尚未独立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承担必要的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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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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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尚在校就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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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你咨询的问题中,若孩子上大学,一时又无法养活自己,只要另一方还有负担能力,就应该继续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让孩子完成学业。如果对方确实没有给付能力的话,则没有法定的义务,可不负担子女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