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条文释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了仲裁裁决先予执行的争议案件类型和条件。
先予执行是指仲裁庭裁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的迫切需要,依法裁决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正常情况下,执行本应当在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先予执行则是为解决一部分当事人的生活迫切需要,在裁决之前采取的执行措施。
例如申请人因工伤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急需住院治疗而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而负有承担医疗费用义务的被申请人拒绝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仲裁,但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需要一段时间,如果不先予执行,可能会耽误申请人的治疗时间,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裁决先予执行
适用争议案件类型
只有特定类型的争议案件才能适用裁决先予执行,即涉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
如果有的案件中既有属于先予执行的争议事项也有其他争议事项,申请人对属于先予执行的争议事项申请先予执行的,只要符合本条规定其他条件,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但对申请中含有不属于先予执行的争议事项,该部分不予裁决先予执行。
当事人申请启动
只有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庭才能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决。如果当事人不申请,仲裁庭不能主动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