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出三个月没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屡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导致严重损失等情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职责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隶属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限定执行。各高级人民法院能够根据本地事实上情况,按照本解释限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准则,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出三个月没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