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公司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限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限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工人,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公司和当地劳动部门准许,能够适当延长医疗期。那么“特殊疾病”究竟指的是那些疾病目前并无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界定,笔者认为特殊疾病是指医疗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例如,列为大病统筹病种应为特殊疾病,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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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出现肺功效症状、合并心功效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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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白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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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尿毒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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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脑出血急性期(含急性期后需特殊护理依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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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颅内占位性病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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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椎管内占位性病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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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全身各系统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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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大面积烧伤(全身Ⅱ050%以上,Ⅲ030%以上的急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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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心功效不全Ⅱ级以上(含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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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糖尿病合并并发症(1
1)肝硬化失代偿期(1
2)脑血栓(导致肢体功效障碍、需特殊护理依赖的)(1
3)系统性红斑狼疮(1
4)再生障碍性贫血(1
5)股骨头坏死(1
6)精神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