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一是2018年07月1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来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二是2018年8月27号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草案中的第八百五十四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自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一个月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从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来看,登记离婚的一个月冷静期是夫妻双方离婚的前提,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皆可以申请撤回而如果是诉讼离婚,要想设置冷静期还需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且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