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1年11月开始在一原来是国企2007年改为股份制单位工作,至2014年5月30日共2年零7个月。劳动合同是2012年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那份没给(全单位都没给),本人现在只有每月发放工资的银行存折等等,我记得签订的是5年劳动合同。2011年11月至2014年3月工作岗位只有我一个人。因为工作任务多一个人忙不过来,2014年3月19日以后先后此工作岗位招来了3个人,现在事实证明这2年多我一人做了2-3个人的工作。2014年5月30日,科长口头通知我现在工作的人员够了,下月不让我上班了,我被辞退了,人事科找我让我配合一下,当时我表示劳动合同还没到期,有异议等等。事先与事后无人与我协商关于辞退,也没有通知我去人事科签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只是告诉我科长已去人事科签完字了,不用我本人去人事科签字办理了。这以后科长先后很多次采用各种卑鄙的欺骗,编造等手段和强迫措施让我办理交接,比如砸锁头等等。劳动合同法中3条用人单位单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与我都对不上号,也没与当事人协商和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领导说股份制单位可以说辞谁就辞谁,不给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