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法院代为申请。
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是受害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
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