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了在申请再审审查和审判程序中对法院的相关约束性条款。如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这个条款一方面对再审申请审查的期限进行明确,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落实,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面也对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作出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再审案件的审判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