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是不同的。
1、法律基础不同。
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出资人,适用《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又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或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可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2、承担的责任不同。
有限合伙人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3、进入与退出的规定不同。
合伙人入伙或退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或退伙协议。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而股东可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受让股权或股份进入公司,股东也可通过转让其股权或股份、由公司收购其股权或股份(当然法律有特殊规定)而退出公司,股东在进入前及合法退出后均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按协议约定进行分配,可以平均分配利润,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利润。
而公司向股东分配红利一般按股权或股份比例进行,但有限公司经全体股东约定、股份公司由章程规定不按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一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