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限定,停工留薪期的薪水准则按照原薪水准则计量。
(一)、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到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薪水的月平均薪水(含基本薪水、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薪水)计量其原薪水准则
(二)、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不到12个月的,按工伤前事实上工作月数应发薪水的月平均薪水计量其原薪水准则。
(三)、发生工伤前工作不到1个月的,按合同商定的月薪水计量其原薪水准则尚未商定或不能确定原薪水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工人上年度社会月平均薪水的60%计量其原薪水准则。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出12个月,具体根据伤情来确定。多数省份颁布《工伤工人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对应具体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长短。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能够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出12个月。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无明确的限定,根据各省、直辖市的地方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相关限定,通常由用人单位(如北京市、山东省)或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如河北省)进行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延长,统一由设区的市级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