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6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6个月、八级4个月、九级2个月、十级1个月。
内容参考: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颁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查看
【发文字号】 云政发2003185号
【颁布时间】 2003-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