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瑕疵决议的无效和撤销,该条第一、二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根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内容或程序存在瑕疵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分为以下两种:
1、无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议自作出之日起即为无效。
2、可撤销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1)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可被撤销。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由非召集权人召集,未通知部分股东,通知时间、通知方法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或未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通知会议决议事项等。
(2)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可被撤销。如决议作出的对外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超过公司章程的规定等。可被撤销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如法院判决撤销,则决议自始无效,法院判决前,决议具有效力。另外,董事、高管责任:《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并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若因决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对此项决议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责任的董事或高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