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交纳限定如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下列单位及其任职工人(不含在以下单位工作的外籍员工)
一、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公司,城镇集体公司,外商投资公司,港澳台商投资公司,城镇私营公司及其他城镇公司或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公司单位、社会团体;
四、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组织。
1.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能够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特别注意并不是每个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应予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交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情况请询问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组织)
2.工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工人上2年度月平均薪水的5%;有要求的城市,能够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准许。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2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量。单位不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工人解决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解决;逾期不解决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金。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