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lt;工伤保险条例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该规定的适用条件是是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也就是劳动关系的确认存在疑难复杂情节,在法律适用上争议较大。在前述案例中,田相强在莒县某塑料公司工作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接受公司的管理,从公司领取工资,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不存在法律争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直接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