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个的问题确实是不是很清楚。差价是指商品的进货价格与售出价格的差。如果你说的是商品交换中产生的差价,这隶属经营利润率,由投资者或经营者按商定进行分配。但我刚回答了你另一题,知道你这里说的是物业公司的员工薪水问题。可是,薪水不是商品,所以,称为“差价”不妥当。物业公司就是应当足量发放给员工。如果无足量发放薪水,这隶属《劳动合同法》中限定的“公司拖延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限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赔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准则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商定或者国家限定及时足量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所以,员工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贵客支付劳动报酬,并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准则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如果是按商定足量发放了,这是不可能有“结余”(即你说的“差价”)的。如果出现了“结余”,那就是克扣薪水了。克扣薪水是违法做法,违背法律限定的合同商定则是无效的商定。所以,这个结余并无争议,就是应当支付给员工。而不能归于业主,更不能归于物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