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准则为:
(一)国道众多于20米;
(二)省道众多于15米;
(三)县道众多于10米;
(四)乡道众多于5米。 隶属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准则众多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互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为了保障公路的运行安全,保证车辆在公路途行驶时有良好的视线,不因公路边的障碍物遮挡视线而发生道路交通意外,在公路两侧肯定范围内不应有建筑物存在。所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要限定,乡村建房距离公路应有相应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