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被害人的过错,加害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降低,这在对加害人处罚上应当予以体现。被害人过错影响加害人刑事责任在我国刑事责任理论上也有充分依据。犯罪互动理论认为犯罪是犯罪人与被害人相互作用、彼此影响的动态关系,被害人不是消极被动的一方,在很多犯罪中起到了诱发、推动、激化的作用。在对加害人定罪量刑时不仅要考虑加害人一方因素,还要考虑被害人一方的因素。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使得加害人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降低,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降低,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减轻。被害人过错影响加害人刑事责任不仅符合我国文化传统,也符合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