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为维护广大员工的身心健康,公司鼓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加班是指因额外增加工作量或增加与本职无关的额外工作而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并由上级安排在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之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原则上,员工每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员工绩效额外加分额外加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或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三条为了体现公平性,原则上,只有用工作时间作为工作结果衡量标准的岗位方可计算加班费。属于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需要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即用休息日时间去完成的工作,可记录工作时间,过后用调休的方式补偿,不计发加班费。属于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且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完成的工作延时完成,不计加班,即为完成约定的绩效目标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计加班,只有本岗位工作职责之外的并未经绩效约定的任务,可以考虑计入加班,如额外的或临时性工作任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