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网络赌博活动,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意见》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