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做法人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导致严重后果,就具有爆炸罪全部构成要件,即为既遂。如果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应按《刑法》第115条作为爆炸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导致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年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至于爆炸罪的未遂,从立法精神看,该罪是举动犯,不存在实行终了的未遂。因为爆炸做法已经实行终了,在肯定要求下就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无论可否惹起严重后果,都是既遂。爆炸罪未遂只能发生在爆炸做法尚未实行终了的阶段,比如刚着手引爆或者在引爆经过中,被人发现夺下炸药,使爆炸未能得逞。这种情况隶属未实行终了的爆炸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