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被监管人:是指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包括一切已决或未决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他依法拘留、监管的人。这些人包括在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中服刑的已决犯,在看守所、拘留所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被拘留或者其他依法被监管的人。
虐待被监管人罪: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虐待被监管人
我国新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被监管人轻伤的
2、致使被监管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3、对被监管人3人以上或3次以上实施殴打、体罚虐待的
4、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5、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