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够。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通常而言,调整职位应当商量一致并变换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二)项和各地司法实践,隶属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职位,隶属用人自主权,劳动者应当服从:
一、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职位的;
二、调整职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且调整后劳动要求与原职位基本相当,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和其它违法情形的。用人单位调整职位不符合法律限定,劳动者能够拒却,强制调整职位的,能够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一)项限定以“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要求”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解决解除合同手续,一次性结清薪水,并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