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呆帐借贷的原则:
一、信用社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集体所有制合作金融组织。借贷必须有借有还,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免除借债人的还钱职责。
二、处置借贷呆帐要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维护信用社的权益,积极、稳妥,最大限度地减少信用社有形和无形的资产损失。
三、处置借贷呆帐要坚决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政策、审批权限和操作流程解决。
四、要差别情况,分别处置。在通常情况下,先处置1982年终之前形成的借贷呆帐、丧命绝户的借贷呆帐及信用社社员的借贷呆帐。
五、信用社借贷呆帐处置工作情况复杂,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保密十分重要,应采取不定期的处置方法,但原则上三年内应处置一次。
第四条 借贷呆帐的要求。借贷呆帐系指按借债人的清偿本领或按法律限定,确认已不能要回的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