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翻盖后其地上的产权归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宅基地仍然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翻建新房所在宅基地的使用权并没有发生变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也就是说,只有经过行政确定程序,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确立的效力。《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