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开庭后一般45天内能拿到裁决书。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2、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五)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扩展资料:
《仲裁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应当”举证是个义务,如果举证不能,仲裁庭将没有证据进行裁决,没有履行仲裁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败诉后果。该条第2款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9条对于证据问题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一)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二)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提交。逾期提交的,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
(三)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者虽提交证据但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第30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且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仲裁庭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认为有必要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的,应当及时通知。经通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场,不影响仲裁庭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收集证据并不是仲裁庭的义务,而是仲裁庭的一种权利。在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提供不出证据证实时,仲裁庭对证明一方主张的证据可以收集,也可以不收集,收集与否是他的权利。因此,在仲裁程序中,举证义务和举证责任就全部落在当事人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