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有在房屋在被查封时已经过户,才能够构成善意获到,这时你能够获到房屋的所有权,法院对原房主的债主的异议应当予以驳回。
2、但是,若房屋无过户,那么,你仅享有对原房主的债权(即要求过户的权利),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通常而言,这种情况不能解封,但是,特殊情况下还是能够处置的,例如:《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限定》第17条限定“被执路人将其所有的需要解决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事实上占有,但未解决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无犯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3、建议委托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