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典质而签订的典质借债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2、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够作为典质权的标的,经典质人与典质权人商量一致后,典质合同即告成立并奏效。两方当事人依法解决典质登记手续后,建设用地使用权典质权设立。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罚的下列财产能够典质: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商量等方式获到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手续、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典质的其他财产。 典质人能够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典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