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可将患病不能正常提供劳动义务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内容,并且明确告知劳动者并签字确认。如果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患了精神病并经有关机构确认,就可解除劳动合同。,也不需要考虑医疗期的问题。
《劳动法》第25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39条都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第
二,试用期已满的员工患精神病后,如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患精神病伤人单位是否担责?
我们先来看这个典型案例:2012年,义乌某商场女员工关某因感觉被排挤,突然拿刀刺伤了两名男同事。经鉴定,关某事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关某所在的单位要不要承担责任呢?
庭审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选任考察及履行职务期间的教育管理,应当包括精神心理健康方面的内容。关某曾在单位抱怨过自己工作压力比较大,公司应该对此有察觉,所以认定其有一定的过错。
同时关某是因为觉得在单位受到排挤才会伤人,原因本身就与单位有关。所以单位存在一定的责任,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