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明确限定,请参考。《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0.2 变换登记10.
2.1 适用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能够申请变换登记: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3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10.2.2 申请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换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10.2.3 申请手续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换登记,提交的手续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换的手续,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换的手续;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换的,提交有准许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准许文件以及变换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手续。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限定的其他手续。10.2.4 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组织在审核经过中应注意以下要点:1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变换手续可否齐全;2申请变换事项与变换登记文件记载的变换事实可否一致;3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可否冲突;4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不存在本规范第4.
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