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仲裁裁决的效力来自于当事人双方的约定。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但是,我国《仲裁法》对于国外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决定是没有域外效力的。因此,撤销在这里是不可以的。
但是仲裁裁决如果要强制执行就需要借助国家强制力。程序上就是申请人民法院对生效的仲裁裁决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