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部门关于“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和公司领导协商,先让领导打欠条给我”的说法是荒唐的。劳动者就是在无法从用人单位手中得到工资报酬,才不得已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仲裁委不但不依法裁判,反而出此下策,令人对他们的办案能力和政策水平生疑。
2、如果你确实能够从单位得到欠条,那么,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倒不失为一个快刀斩乱麻的做法,问题是你能够从单位要到欠条吗?基于以上分析,建议还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有劳动合同时,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没有合同时,则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付二倍的工资,时间从进入公司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支付被拖欠的工资补交欠缴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今的社会保险费等。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般指一个月。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理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第二条、“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