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存在一种特殊的情况,那就是受害人如果是在工作过程中,或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是有可能构成工伤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待遇的。但同时,受害人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主张侵权赔偿。
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是两种法律关系,在赔偿项目以及赔偿的计算标准上皆不同。此时,就涉及双重赔偿问题。《社会保险法》第42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以推知,对于基本性费用,应当按照侵权法律关系先予赔偿。
所谓“双重赔偿”,事实上仅存在于工伤伤残、死亡案件和交通侵权伤残、死亡案件中。因为在这些案件中,残疾赔偿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死亡赔偿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些项目是性质不同且不相冲突的,这些项目可以同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