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62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侵犯专利权”应作广义理解,指违反专利法的规定,侵犯权利人依照该法享有的权利(专利权、申请专利的权利、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的行为。
“得知”是指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的确切事实,包括侵权行为人和侵权行为。有时,权利人是先发现存在侵权行为,再去查证侵权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以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开始计算时效,显然对权利人不利,应当以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的确切事实,并已发现侵权行为人可以行使诉讼权利起开始计算时效。
“应当得知”是指按照具体情况,权利人作为一般人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存在。应当得知是法院在处理案件时的推定,要以一定的事实为基础。依据该事实,如果一般人都能够知道,就可以推定权利人也应该知道。如侵权产品在市场上大规模销售,侵权人利用媒体为侵权产品做广告等,都可以认为权利人应当得知侵权行为发生。再如,一种侵权产品在展览会上展出,权利人也应邀参加了该展览会,应当认定权利人“应当得知”该侵权行为。但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后,权利人一直在国外,则不能认为其应当得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