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同时具备六种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可申请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扣分,交警部门可给予警告处罚。(简称“首违免罚”)“首违免罚”需同时具备的6种条件
1、2015年1月1日以后,在深圳辖区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2、申请者必须是深圳市注册的机动车的所有人
3、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
4、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24个月内该机动车在本市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5、该违法行为仅被处以罚款处罚没有被扣车、拘留等,且数额在500元(含)以下
6、机动车注册或者变更登记后已满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