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第二十四条限定:“会计人员变动工作或者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解决交接手续。通常会计人员解决交接手续,由会计组织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出纳交接要按照会计人员交接的要求进行。出纳员变动工作或者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是出纳员应尽的职责,也是分清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职责的重大措施。办好交接工作,能够使出纳工作前后衔接,能够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 出纳工作交接要做到两点:一是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要办清手续;二是交接经过中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交接要求进行财产清理,做账账核对;账款核对,交接清理后要填写移交表,将所有移交的票、款、物编制详细的移交清册,按册向接交人点清,然后由交、接、监三方签字盖章。移交表应存入会计档案若无履行交接,去职后单位发现欠款有问题,能够追究原出纳的职责,以先商量沟通处置,不成,再由第三方(如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