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的诉讼时效不具有溯及力。《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诉讼时效如果具有溯及力,会给裁判者以过大的自由裁量权空间,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2、讼时效制度的适用不存在从轻或从重的规则。诉讼时效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并无利益保护上的轻重之分。从重、从轻是对刑法溯及既往效力规则的套用,显然是不可取的。
3、仅以民法总则施行时间这一常量作为区分标准的观点,忽略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间、债权人起诉时间等变量,可能会带来新的矛盾与问题。